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原本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臨櫃申辦等方式外,將開放健保卡+密碼查詢申報服務措施,新增加利用健保卡查詢及申報方式,不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亦可減少臨櫃申辦之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


    該所進一步表示,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後,取得登入及驗證密碼,透過該讀卡機,並下載及安裝好網路申報軟體,利用健保卡及密碼驗證身分成功後,即可在五月份透過申報軟體於線上下載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資料試算稅額,確認無誤後上傳申報,即可完成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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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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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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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下列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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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是否需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若個人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如較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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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資為子女辦理活(定)期存款或出資為子女購置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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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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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建築物、廠房或機械設備如因26日強震受有損壞,發生災害損失,其申請期限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害延長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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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服務作業,納稅義務人如對稅額試算服務有下列需求,即日起至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一、自本年度起不想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提出「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以前年度已申請者,不必再申請。
二、自本年度起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 試算服務之申請人,透過線上或親自向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變更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四、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今年想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皆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由於稅額試算係以前一個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本人為試算對象,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申報者即不屬適用對象,如欲適用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適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才會在4月25日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上述事項申請方式為: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第1項申請事項另得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第2項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申請時採線上申請者始能於線上辦理撤銷。
二、郵寄或傳真:可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書辦理。
三、臨櫃辦理:本人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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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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