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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有閒置,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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