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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紓困補助款可以不用填扣繳憑單了,而且免稅喔!

各類紓困補助收入 明年初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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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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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增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財政部發布修正後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及其說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原為73,501元,大幅調升為84,501元。

該局說明,修正後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及其說明俟該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稅款情事,依所得稅法第94條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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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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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6日新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自105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第2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該公司於給付乙公司利息所得時,因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15,000元*10%)免予扣繳,僅需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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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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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止

     本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5年1月31日適逢例假日,因此104年度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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