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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一、為穩固健保財源使健保永續經營,以確保國人健保就醫權,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二代健保法,業經總統100年1月26日公布,目前二代健保實施日期將依行政院核定為準。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雇主有1項及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 或收入) 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 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 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1.91%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局。
(二)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目 | 說明 | 所得稅代號 |
---|---|---|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 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50 |
兼職薪資所得 |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 50 |
執行業務收入 |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9A 9B |
股利所得 | 公司給付股東的現金股利總額。 | 54 |
利息所得 |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含附條件交易)、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 5A、5B、5C、52、60、61 |
租金收入 |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1 |
註1:補充保險費是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時,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註2: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證明文件 |
---|---|---|
無投保資格者 |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 |
第2類被保險人 | 薪資所得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保險對象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所有保險對象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 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 20,008 元。 |
1.中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 6.符合健保法第 100 條所定之經濟困 難者 |
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 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未達基 本工資 20,008 元。 |
保險對象(除上述 6 種弱勢者外) |
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 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未達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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