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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包含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被保險人分為6種類別及其所屬的投保單位,規定如下列表格。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
類別 |
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
---|---|---|---|
被保險人 |
眷屬 |
||
第一類 |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
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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