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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6日新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自105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第2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該公司於給付乙公司利息所得時,因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15,000元*10%)免予扣繳,僅需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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