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090元【30,000÷(1-10%-2%)】,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元(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是681元(34,090×2%)。
該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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