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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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部分業者為降低經營成本,自大陸或越南地區申報進口貨物再轉售之情形日漸普遍。部分進口業者為規避稅負,除於申報進口時,以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方式規避關税外,更因其進口貨物之成本已較國內貨物成本為低,若依國內市場交易價格出售,將會產生大額之利潤,部分業者乃利用關係企業間之安排致虛增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以達到其逃漏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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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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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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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下列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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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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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建築物、廠房或機械設備如因26日強震受有損壞,發生災害損失,其申請期限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害延長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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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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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常會安排國內外旅遊活動,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相關費用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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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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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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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自動報繳的娛樂業代徵人請注意,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及調整,請於訂定、調整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以利稽徵

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消費者付費向娛樂業者購買娛樂票券後,由業者代徵並向稅捐機關報繳。現行娛樂稅法雖未限制業者於票價訂定後辦理減價促銷或提高票價出售,但依規定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及調整,代徵人應於出售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以利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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