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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連任未辦理變更登記者是否違反規定?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17條規定,董監事任期不得逾3年,任期屆滿應辦理改選,既有改選之事實,即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雖改選均獲連任,其任期起迄亦已有變更,自不因原任之董事、監察人均改選連任而毋庸辦理變更登記。
二、本案該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代表公司董事未於法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公司法第403條第2項」處以罰鍰。
(經濟部82.2.9商201491號,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為第387條第6項)
小銉:簡單來說,就是不論董監事是否為原本那些人或者是換人,都要在任期時間屆滿的時候要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然就要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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