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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客戶問我,「我給你的發票應該有很多,為什麼能扣抵的營業稅這麼少?」

孰不知,他拿給事務所的發票都是經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扣抵的品項,

例如有哪些呢?請看以下條文說明。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大部分的老闆們,都是拿第二類、第三類跟第四類的發票給事務所唷,像是一堆吃飯的發票以及購買個人物品的發票,都是不能扣抵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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