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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其中已明確指出限額之計算係以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為依據,若取得之小規模收據,係為公司的營業成本項目,但非屬製造費用性質,則不受此限額之規定。

故若營業人取得小規模收據部份,其非為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類別,而為進貨成本部份,則小規模收據明細金額及收據章要完整如實,則不受小規模收據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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