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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說明: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8,069,863元,其中郵政禮券及藝術品分別列報1,500,000元及2,300,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調減前揭費用。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營業無關之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郵政禮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

該局在查核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每月均購買數十萬元之郵政禮券列為交際費申報,全年合計約300萬元,該公司並未依規定檢附請帖訃文或謝帖,亦未能提供受贈對象之相關資料;因郵政禮券之持有人可隨時向各地郵局兌領現金,在無法查證該公司有無贈送事實之情況下,經剔除交際費300萬元並補徵75萬元之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交際應酬雖屬營業必要之支出,惟別忘了檢附所得稅法規定之文據,以維自身權益喔!

 

延伸問題:

購買郵政禮券贈送客戶是否要扣繳申報呢?

依64年9月19日台財稅第36858號函: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65年7月28日台財稅第35022號函: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因此,貴公司買郵政禮券贈送客戶作為交際應酬用者,應取得發售郵政禮券證明單等證明文件入帳。且貴公司列支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不是故意補憑證),不用扣繳申報,且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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