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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巿土地地目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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