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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除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於申報繳納期限內,得以網際網路重新申報外,應依下列方式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電子資料:
(一)更正當期(月)申報資料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應填報更正之申報書或附表辦理更正。
2.進、銷項營業資料、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資料、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相關附表資料應重新錄製媒體檔案辦理更正。
3.營業人辦理本項更正時,應提示完成網際網路營業稅申報報繳資料或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
(二)更正非當期(月)申報資料:營業人應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更正申報書及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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