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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