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股東對公司之贈與,應列為公司受贈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將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惟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者,公司收受該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仍應列為公司受贈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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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水電費,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才可申報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就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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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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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107年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臺北市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清查轄區內營業人稅籍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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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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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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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增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財政部發布修正後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及其說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原為73,501元,大幅調升為84,501元。

該局說明,修正後10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及其說明俟該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稅款情事,依所得稅法第94條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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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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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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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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