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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員工出差車輛的過路費,使用etag自動儲值而沒有提供收據,要如何作為公司費用入帳之合法憑證呢?

A:有關員工使用etag申請過路費乙節,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之出差報告及相關文件,如遠通公司無法另開立收據,則遠通官網所列印之明細可作為費用入帳之佐證資料,惟自動儲值之使用於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依不同的ETC通行費繳款方式,費用認列及其相關憑證彙總如下:

 預先儲值扣款
預先加值繳款屬於「預付費用」,實際使用後使得列報費用,其憑證為:

「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或「信用卡扣款對帳單」:加值時取得,作為繳款憑證。
「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或「通行紀錄表」:作為實際使用之證明文件。

事後補繳通行費
繳費時取具「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或「信用卡扣款對帳單」,即為費用認列之憑證。


最後,若因收到遠通補寄之繳費通知,而發生之延遲處理費,則需取得遠通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費用認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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