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開錯的發票,已經申報了怎麼補救?

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開錯的發票,客戶拒絕退還又該如何處理?

(一)已經申報

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仍未申報

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開立發票注意事項
※使用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

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

,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二、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

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

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 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

金額。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

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

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 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四、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 

五、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字軌及起訖號碼。 

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

物外銷者,應於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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