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24條規定作廢重開,部分情節輕微案件,納入免予處罰範圍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該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因並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增訂免罰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係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之情形免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者,非屬上開金額錯誤之情形,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本所歸結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買受人名稱書寫錯誤:應退回原開立發票之銷售人作廢重開。

二、買受人地址:可不用書寫。

三、買受人統一編號:書寫錯誤可以修改,以一次為限。

四、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按順序開立,不可以跳開。

五、發票金額:1.短(溢)開銷售金額在1,000以下或短(溢)開稅額在50元以下,免罰。2.金額書寫錯誤:在營業稅交查之前,買賣雙方已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並按正確金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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