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服務作業,納稅義務人如對稅額試算服務有下列需求,即日起至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一、自本年度起不想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提出「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以前年度已申請者,不必再申請。
二、自本年度起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 試算服務之申請人,透過線上或親自向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三、變更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四、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今年想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皆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由於稅額試算係以前一個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本人為試算對象,去年未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申報者即不屬適用對象,如欲適用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適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才會在4月25日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上述事項申請方式為: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第1項申請事項另得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第2項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原申請時採線上申請者始能於線上辦理撤銷。
二、郵寄或傳真:可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書辦理。
三、臨櫃辦理:本人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人,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無法以線上(申請)辦理者,須親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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