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28)日指出,繼承遺產時,若過世者有各項稅目、罰鍰等未繳納,都可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應納未納稅捐,在遺產總額中扣除,等於該部分金額免計遺產稅。官員表示,最常見的為房地稅款,按比例計算後可減除。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若死亡前未繳納各項稅捐、罰鍰、罰金等,繼承遺產者可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等直接必要費用與喪葬費用,還有死亡前的未償債務等,同樣也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不過,如果是欠稅的可扣除額度,則是按照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做計算。

以房屋稅為例,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官員舉例,若A先生於105年4月死亡留下一棟公告現值600萬元的房屋,該年房屋稅為10萬元、欠稅天數等於是7月到隔年4月、約280日。


先以105年全年366日計算欠稅天數為76.5%,再乘以房屋稅10萬元,即可得出可扣除稅額約為7.65萬元。換言之,繼承A先生房屋者等於實際計算遺產稅額為592.35萬元,適用遺產稅率10%。

不過,官員也提醒,若是在年度中死亡,並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所得稅額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總額比例核算,同樣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而言,若A先生與妻子合併報稅,A先生與妻子前一年所得皆為70萬元,綜所淨額約100萬元適用12%稅率,等於應繳稅款約12萬元,A先生占半數因此為6萬元,這筆6萬元稅款也可申請從遺產總額減除。

(工商時報)

arrow
arrow

    銉晟會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