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公報昨(28)日正式公告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未來雇主在求才的時候,如果薪資未滿4萬元,必須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可以寫面議,或是標示「2萬2,000元至4萬元」等過大的薪資範圍,在30日正式上路之後,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

為遏止低薪,特別在《就服法》第5條不得有下列情事中,新增第6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雇主提供薪資未達4萬元時,必須公開薪資範圍。在新法三讀通過後,包括104、1111等人力銀行業者也紛紛提醒求才雇主應修改資料,以免觸法。

但有雇主誤解法律文字,以為只要公開揭示提供職缺薪資未達4萬就好,不必提供薪資範圍,在求職資料上僅顯示「本職缺月薪未達4萬元」,或是僅標示「2萬2,000元至4萬元」等。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就服組組長陳世昌指出,這種都屬於違法的態樣,這條文是希望雇主能明確寫出薪資範圍,例如3萬元~3萬5,000元等,而不是寫出一個讓求職者摸不著頭緒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僅標示薪資未達4萬元、或是標示範圍為基本工資以上、4萬元以下,未來都屬違法態樣,依法可處6萬~30萬元。

就業歧視部分,新增了星座、血型這兩項特徵,違反者可依法裁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另外,《就服法》第46條在台聘僱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中,原先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經修正後,刪除原條文中「外國語文」,改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大幅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能讓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時,能從事語文以外的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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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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