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企業 明年免營所稅

國稅局指出,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企業主或合夥人,明(108)年起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將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官員指出,獨資合夥企業明年5月雖仍須申報營所稅(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下的小規模企業免申報),但無須繳納營所稅,而是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也無須辦理暫繳,且扣繳稅額仍享有與營利事業扣繳稅額同等優惠,將有利於我國新創企業發展。

我國今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所得申報方式」法規,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明年申報適用。官員指出,財政部對於新創事業除了簡化獨資合夥課稅方式,也提供員工獎酬股票可在取得或賣出時價擇低課稅優惠與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可抵稅(上限300萬元)等三項助益新創政策。

過去獨資、合夥事業稅制面臨多次異動,從87年的全數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計算到104年是營所稅額半數計稅,並在綜合所得部分以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款項列入計稅。不過,為求全面簡化稅制,財政部今年改為全數計入綜所額度計稅。

官員指出,其實過去全數列入營所計稅對於獨資合夥企業反而稅負較高,當時營所稅率為25%(99年改為17%),但獨資合夥企業年營收多半僅100多萬元,若全數併入綜所稅、適用稅率才12%,等於多繳一倍以上稅負。

104∼106年我國改為營所稅以一半稅率計算,綜所稅則先減除營所稅額後再計稅。舉例而言,若獨資合夥企業A年營收100萬元,以當時營所稅率17%計算,營所稅須先繳半數,即8.5萬元,在申報綜所稅時將100萬元減除營所稅8.5萬元後再計稅,等於是91.5萬元適用12%綜所稅率。

官員認為,獨資合夥企業營收併入綜所稅率計算可說是對新創事業租稅優惠,尤其我國大企業營所稅率調升到20%,中小企業明年營所稅率則是18%,都遠高於所得級距12%者。換言之,年營收在242萬元以下的獨資合夥企業都將受惠免課營所稅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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