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受僱者加保之投保單位,如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是否要繳補充保費?又應如何計算呢?


一、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將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當投保單位有支付雇主薪資所得時,應將該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二、雇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營利所得申報投保金額,非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的受僱者,故其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所以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計算方式為{當月薪資所得總額(包含老闆的薪水)減去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不包含老闆的投保金額)}*1.91%,舉幾個實際的例子

<案例一: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5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明: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二: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5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5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5,280元。
說明:
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1.91%=1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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