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包含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被保險人分為6種類別及其所屬的投保單位,規定如下列表格。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

保險對象、投保類別及投保單位規定說明

類別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眷屬

第一類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同上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第三類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同上

農會、漁會、水利會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內政部役政署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第六類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同第一類眷屬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arrow
arrow

    銉晟會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