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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達一定金額,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欠繳稅款,且財產已被稅捐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還會被限制出境,究竟

是何原因?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

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但如在行政救

濟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將有可能會被稅捐機關報

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此外,稅捐機關在辦理限制出境前,均會就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財產先行辦理禁止處分,禁止處分的財產價值不足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才會對欠稅人辦理限制出境。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總局電話08-7338086或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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