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屋民眾,獲利別忘要申報繳稅!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展開個人房屋交易案件查核作業。

該所表示,105年1月1日起轉讓於104年底前取得且至轉讓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仍要按舊制規定,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須依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離課稅。民眾如有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已屆申報期而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另106年度如有上述交易,請記得在今年5月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陳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 202 

arrow
arrow

    銉晟會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