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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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負責人的健保費能不能報帳?因為我收到會計事務所寄給我的損益表中,保險費的金額是0元,詢問記帳員之後,他說負責人的健保費不能列入保險費中。 
 

是的,負責人的健保費全額有負責人自付負擔,非公司負擔,所以不能作為公司的保險費。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 ,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 
「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 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三)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及第5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 
此段意指,保險費由營利事業負擔的部份,才可核實認定為公司的費用。 而負責人依健保法規規定,負責人(被保險人)及眷屬的保險費是全額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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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法令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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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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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施行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有哪些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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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較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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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又社會型態改變,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年邁之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於104年度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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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公司淨值」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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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營業人甲向營業人乙購買貨物、勞務,雖已依約向乙支付買賣價款,惟僅部分金額有實際進貨,餘價款除支付營業人乙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補貼外皆已回流,並無實際進貨。嗣營業人甲持營業人乙開立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營業人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審判決及再審之訴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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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部分業者為降低經營成本,自大陸或越南地區申報進口貨物再轉售之情形日漸普遍。部分進口業者為規避稅負,除於申報進口時,以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方式規避關税外,更因其進口貨物之成本已較國內貨物成本為低,若依國內市場交易價格出售,將會產生大額之利潤,部分業者乃利用關係企業間之安排致虛增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方式,以達到其逃漏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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